关于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稿时间:2010-03-03 阅读次数: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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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我站在对哥伦布广场项目监督检查时发现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楼(一、二层)和5#楼(一、二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外墙外保温工程。根据调查取证,确定以下事实: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哥伦布广场2#楼(一、二层)和5#楼(一、二层)工程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外墙外保温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对温州市京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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