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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稿时间:2010-03-03  阅读次数:633)
 

200993,我在对蓉湖壹号商品房-13#房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三层楼面钢筋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我站随即展开调查取证,确定以下事实: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蓉湖壹号商品房-13#房三层楼面钢筋工程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导致该批钢筋Ф10Ф12Ф14Ф16Ф18Ф20Ф22未取样送检。上述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二)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的;(三)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规定整改、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理的。的规定,责令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对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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