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1月18日的监督检查中,我站发现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无锡轨道交通一号线土建工程18标湖滨路站监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标识“CZG”Φ16(二级)、“XX”Φ16(二级)、“CZG”Φ25(二级)、“XX”Φ28(二级)、“XX”Φ32(二级)和“HG”Φ32(二级)钢筋未提供质保书和复检报告,未先检后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4款“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的规定,现将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无锡轨道交通一号线土建工程18标湖滨路站中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