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我站在对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工程-F2地块检查时发现该工程于11月5日浇筑516#、475#、463#、517#、462#、260#、335#、474#、464#、461#、303#、465#、473#钻孔灌注桩砼时未按规定留置砼试块。根据调查取证,确定以下事实:施工单位在浇筑516#、475#等13根钻孔灌注桩砼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导致该13根灌注桩砼试块未留置。上述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规定,责令上海广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对上海广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