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日,我站在对蓉湖壹号商品房-13#房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三层楼面钢筋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我站随即展开调查取证,确定以下事实:监理单位在蓉湖壹号商品房-13#房工程主体三层楼面钢筋工程中未按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导致上述部位:钢筋Ф10、Ф12、Ф14、Ф16、Ф18、Ф20、Ф22未取样送检。上述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未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 (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三)未按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四)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验收前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定,责令无锡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正并对无锡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