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建工函[2009]07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实体结构的安全可靠度,确保工程质量,现对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控制和管理提出以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程序组织相关各方精心施工,对监理、施工单位要按照质量管理网络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尤其是对现场混凝土的管理要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落实情况,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落实交货标准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合同要求。
二、各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现场混凝土的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交货检验的监督,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和混凝土浇筑施工的旁站检查和验收工作。
三、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与预拌混凝土企业做好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应严格按照见证取样规定要求做好混凝土试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工作。
四、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生产,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设计和实际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供货合同要求;最低水泥用量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掺和料的使用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原材料必须做到先检后用,按批复验;生产和试验设备处于有效、受控状态;杜绝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等不正当行为,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五、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资质规定要求,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变更应及时向市质监站备案。试验的各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符合要求,配合比调整应做到可追溯有记录。
六、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和浇捣过程中向预拌混凝土任意加水,混凝土搅拌和运输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按合同做好相关记录。取样和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执行。
七、市质监站、江阴、宜兴质监站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质保体系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各质监部门应加大对现场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
希望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强化质量意识,通力合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
无锡市建设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抄送:市重点办、市质监站